3月24日,利比亚的内战硝烟弥漫之中,北约全面接管了多国部队联合军事行动的指挥权。观察家们对于美国此次移交指挥权有着诸多分析,但是人们似乎忽略了,此次空袭利比亚,恰恰给予里斯本条约后的欧盟一次作为新型的外交主体在世界外交舞台上的亮相的机遇。
2009年12月1日,欧盟宪法性质的《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标志着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 结束了以“跨政府”形式而存在的历史,正式开始发挥“超国家”的外交功能。虽然其决议仍需欧盟理事会“全体一致”的表决,与一个真正的“超国家”外交平台尚有距离,但这是使欧盟成为国际政治力量的重要环节。各成员国对于自身与欧盟的关系还需要通过更多实践以检验得失,而此次多国对利比亚的空袭无疑是里斯本条约之后的欧盟所面对的第一次考验;同时也是一次机遇。
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事实上的外交部长)凯瑟琳·阿什顿女士强调:虽然“不同的成员国对军事行动有不同的看法,但在其它方面意见是一致的”1。此语很好的反应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目前的外交方式:欧盟各成员国对国际事务可以采取一致态度或联合行动两种手段。
因为缺乏条约基础,因此针对利比亚的联合军事行动不可能由欧盟执行;体现欧盟军事能力的共同外交与安全体系下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CSDP) 还处于融合初期;同时还受到北约的制约。即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曾针对当时未来的欧盟与北约关系提出过“三D原则”:1,(欧盟)不重复北约实际已完成的工作;2,(欧盟)不降低北约和美国在欧洲的影响力;3,不歧视非欧盟的北约成员国(1,no duplication of what has been done effectively under NATO; 2,no decoupling from NATO and America; 3, no discrimination to non-EU member)。因此,只有当北约拒绝执行共同防御政策之后,欧盟才可以执行共同防御政策。即使激进的《里斯本条约》也在第42条中小心翼翼地承认了北约的主导地位2。因此,即使欧盟有军事意图,联合的军事行动也必须借由北约实现。
此次欧盟敦促多国部队向北约移交指挥权,看似在北约面前低头,实际上是成功的“借鸡下蛋”。北约的欧洲成员国大部分同时也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在军事力量的分配与归属上,欧盟与北约常用“可分但不分”(“Separable, but not separate”)来描述两者间的关系。《里斯本条约》使“超国家”的共同外交政策能够有效的在成员国层面上来影响北约的共同防卫政策:即在欧盟内采取一致态度,在北约内采取联合行动。因此,此次联合军事行动指挥权从美国手中转移到北约手中,并不意味着欧盟的弱势,相反是欧盟在共同外交上的一次成功。
当美法在军事行动的指挥权归属上出现分歧,避免法国主导的“多国督导”方案是符合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需要的。欧盟的共同外交要在国际外交中立足,首先面对的挑战就是能否超越其成员国的外交政策以实现其“超国家”的功能,美国主动向北约移交指挥权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欧盟这一需求。
此次美国主动移交指挥权给北约,也反应出奥巴马政府避免与伊斯兰为敌的外交思路,即时阻止军事行动的过分深入。多国部队中出现卡塔尔及阿联酋等阿拉伯国家军队,也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美国“以伊斯兰牵制伊斯兰”的战略意图。一方面,美国有意放手指挥权给欧盟;另一方面,欧盟没有接受指挥权的能力,因此北约则成为了美国和欧盟之间的桥梁组织。
指挥权是否交予北约,对于下一步的军事行动意义重大。由于北约不具备条约基础以向利比亚部署地面部队,只能执行空袭或禁飞区等行动。而通过指挥权的移交,欧盟成功影响了对利比亚内战的军事介入,更以便欧盟在军事行动之后有效贯彻其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和平介入 。
2003年3月19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发起了“伊拉克自由”行动。整整8年之后,多国部队发起对利比亚的空袭。在这次针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中,欧盟获得了一次难得的机会来建立与考验其“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介入利比亚内战或许成为欧盟这个新的主权在国际外交舞台上崛起的转折点。而对于中国来讲,加强对欧盟在其法律框架下的外交方式的研究,将会有助于增强对欧盟的理性认识,在诸如欧盟对华军事禁运以及欧盟与WTO关系方面改变过去的被动或一厢情愿的局面。
[1]美将移交利比亚行动领导权欧盟高官力挺北约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3/23/c_121221893.htm
[2]Article 42.2: The policy of the Un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specific character of the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of certain member states, which see their common defence realised in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sation, under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and be compatible with the 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established within that frame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