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短短几天时间,已收到17万条意见。民众对个税改革的高度关注和参与,正是公民意识的体现。而今次征求意见,公众最关注的是个税免征额调高至3000元是否合理、级次级距调整是否加重中等收入人群负担等关乎民生利益的问题。
现行个税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个税设置除了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外,主要是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常把个税称为“罗宾汉税种”,也就是说,个税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因此,在多数发达国家,个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并且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比如,美国高收入者就是该国个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到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中国恰好相反,中低收入者已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1994年中国设立个税时免征额是 800元,不过那时实行低工资,这一免征额是相当高的水平,所以可把个税看作是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收入普遍提高,个税也先后于2006年、2008年两次上调,目前起征点在2000元。2010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大约为2754元左右,个税免征额与劳动报酬的比率在0.72:1,免征额的提高低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报酬增长,使得本来应免缴个税的中低收入劳动者被推入了纳税者行列,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统计表明,在我国个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为3亿人;在全部个税收入中,65%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这也是人们对此次个税改革反响强烈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个应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这种税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除了免征额过低外,亦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因为,高收入者可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票利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购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我国现行个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且最高边际税率均为45%,这在世界上都少见。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既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也助长了高收入者的逃税动机。
建议免征额提高至4000元
个税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改革方案看,今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将现行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二是将现在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率减为七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并扩大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经测算,调整后月入1.9万元为个税负担增减的临界点,在这以下都能享受到减税的好处;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也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客观而言,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提高的幅度已达50%。按照这一免征额,再扣除各项保险,月薪4000元基本不用交个税,月薪5000元所交个税也不会超过100元。以中国目前多数城镇职工的工资水平,即使在京、沪这样的大城市,中低工薪者基本可以不交税或只交少量的税。
总的来看,按照这一方案实行,中低工薪者的税负会有所减轻,高工薪所得者的税负将会提高,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民众的反应来看,该方案与多数人的期望还是有一定差距,说明该方案对现行个税的缺陷改进不大。
其中,现在多数民众对免征额的不满,原因就在于通胀的预期。从世界各国来看,个税一般扣除额要考虑通胀与价格水平的变动,以及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以避免通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以此来看,在目前高房价、高物价、民生维艰的情况下,3000元的免征额显得较低。
财政部门和一些学者反对再提高免征额,理由是免征额过高,比如提高到5000元,得利最大的不是中低收入者反而是高收入者。理论而言,确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免征额提高后对穷人和富人的边际收益是不一样的。以5000元为例,假如富人可以少交100元个税,穷人可以少交10元个税,表面看来富人得大头,然而这100元和10元,对富人和穷人的边际效益是不一样的,根据常识,穷人的边际效益肯定要大过富人。
但是,免征额也不能像部分人主张的那样,提高到8000元甚至10000元。按照财政部门的说法,免征额若上调到5000元,纳税的人则只有3%,个税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来看,随着经济增长和收入的提高,个税将会成为一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经合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51%,而我国这一比例大致在6%-7%之间,虽然近年来个税增长速度很快,但其总额远不能和商品税和增值税相比。个税的价值还不仅在此。由于它是直接向公民个人征税,增加个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有助于增进民众的公民意识和监督意识,使民众更有动力去监督政府。另外,从最近10多年看,发达国家对个税的调整,趋势是拓宽所得税税基,即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之中,换言之,个税的免征额是逐步下降的。如发达国家个税起征点一般只为人均国民收入的10—30%之间。考虑到这些因素,免征额也不能过高。
因此,笔者认为,个税免征额在现有基础上必须有一个较大提高,4000元应是一个既能体现个税“罗宾汉税”性质,同时又兼顾各方利益的恰当选择。
征收级数宜调整为5级
其次,笔者建议,征收级数宜从方案的7级进一步调整为5级,税率也要进一步降低。
个税级差过多过密,会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近10年的个税调整也都是减少纳税级别,降低税率。比如,上世纪80年代末,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有16个国家的纳税档次平均从10个以上下降到不足6个,美国在2006年将个税的最高税率从39.6%降到35%。另外,方案对个税的最高税率还保持在45%的边际水平,并扩大它的覆盖范围,表面看起来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但一来能达到这么高税率的高工薪族很少,因而实际意义不大;二来它会产生一种负激励,促使高收入者想方设法逃税或移民。
所以,应像多数国家一样,将工薪收入超额累进税率级差减少到5级;同时,工薪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均实施5%—35%超额累进税率,以保护工薪收入者和小额投资者利益,实现各项收入来源的公平税负。
第三,笔者建议,启动个税指数化的联动机制应提上议程,将免征额的调整与中产阶级的实际收入挂钩,建立起免征额和纳税档次的自动调节机制。
现在的个税调整还属于压力调整,即在民众的压力下做出的被动调整,今后应该建立个税的指数化调节机制。个税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事实上,税收指数化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它指的是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
一些学者建议,从培育中产阶级和扩大消费的目的出发,将个税的扣除额和纳税档次的调整与中产阶级的实际收入挂钩,这样好的好处,一是这样做能充分体现个税“罗宾汉税”特征,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不纳或少纳税,从而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二是中产阶级的实际收入增长涵盖了物价上涨因素;三是个税免征额有了确定的标准依据。有了这样的自动调节机制,个税以后调整就无须这般全民参与,还能节约行政成本。
个税改革助推发展模式转型
最后,笔者建议,将目前以个人为主的分类征收模式变为以家庭为主的综合征收模式,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
个税要真正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最终必须走向综合所得税制,即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西方各国的个税其实也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过程。从欧美国家的现状看,所有西欧国家的个税课税模式现在均为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方式还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一种分类征收模式。考虑到中国的情况,在选择综合税制方面,应实现以个人为单位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以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或者失业带来税负不公,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当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对监管的要求比较高,需要健全以计算机为技术手段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建立个人姓名、身份证、银行账号为主要标志的纳税“户口”,归并全部渠道、多元收入来源。这无疑要对现行税制进行“大手术”。因此,比较稳妥的改革是,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其他所得,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有综合性质的项目,如偶然所得、使用费转让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也可考虑从现代信息体系比较健全的高收入行业如金融、电力、电信、石油、烟草等人员开始,逐步地向高收入群体推进。
笔者认为,中国的个税改革必须有前瞻性,要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要有利于促进中产阶级的发展和壮大,要有助于扩大居民的消费比重,促进增长动力从投资转向消费,走出“中等收入国家发展陷阱”。中产阶级是带动社会消费的领头羊和主力军,他们比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高,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又比高收入者消费欲望强,是一个活跃而稳定的消费群体。中产阶级的消费起来了,中国扩大内需就有稳固的基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经济增长的动力从投资转向消费就有实质性的内容。当中产阶级发展壮大后,社会形成一个以其为主的橄榄型阶层结构,中国将能进入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环境。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使它在培育中产阶级方面,是其他税种所不具备或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