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约四十日的咨询过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公开咨询工作于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结束。
澳门特区政府的多位主要有关官员,包括行政长官何厚铧、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等,于2008年12月16日下午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多功能会议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亦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公开咨询总结报告。
澳门特区政府做了大量工作获好评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在记者会上表示,在公开咨询期间,澳门各个阶层的市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并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特区政府在充分吸纳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该法案已经过行政会议的讨论,并于16日当天送交(澳门特区)立法会审议。
行政长官何厚铧指出,在国安法(草案)公开咨询过程中,广大澳门居民高度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对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草案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何厚铧强调:「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的必要举措,也是特区政府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宪政责任。」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则表示,在咨询期内,特区政府透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收到共784份意见,当中657份属个人及127份属团体所提供的意见。个人意见中,赞成立法的有570份(占86.76%),反对的有17份(占2.59%),未表达倾向性意见的有70份(占10.65%);团体意见中,赞成立法的有123份(占96.85%),反对的有3份(占2.36%),未表达倾向性意见的有1份(占0.79%)。
陈丽敏司长指出,当局对所有意见和建议作了整理、归纳和总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草案修订文本,主要建议包括:考虑到触犯「国安法」犯罪可能存在的一些减轻情节,并参照《刑法典》的规定,在修订文本中新增一个「减轻」条文。
陈丽敏司长表示,关于「预备行为」的修改,修订文本保留对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处罚,但将上述三种犯罪的预备行为的规定分拆至各个主罪的条文中,而删除原第9条「预备行为」的条文;同时删除对「禁止煽动叛乱行为」和「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的预备行为的处罚。
陈丽敏司长还指出,文本中亦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新增「公开进行」条文」的部分内容,即「审理本法所规定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须公开进行,但涉及窃取国家机密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公开进行会对国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官可决定不公开进行某些诉讼行为。」(新增第12条)
陈丽敏司长强调,关于「窃取国家机密」的修订,修订文本对条文的表述作了适当调整,明确国家机密从产生的一刻起就是确定的,而不是在行为人获取后才确定。如有需要,司法机关可向行政长官或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取得有关文件、信息或对象是否已经被确定为国家机密的证明文件。
陈丽敏司长重申,就「窃取国家机密」的相关条文,「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机密的行为,新闻工作者进行正常采访、报道的行为不会构成「刺探」行为。加上「危及或损害国家安全」这个后果要件,可以使本罪的定罪标准更加严格,而且是否危及或损害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判断。同时,法案已经强调了「明知」的要素,因此,不会造成不知者误入法网。
广泛咨询各界意见大幅修改草案
根据12月17日澳门当地报刊的比较分析,澳特区政府最后提交给立法会审议的修订文本,如果与原来文本相比较,自第一条到十五条,都作出了或多或少的修订,其中最大幅度的修订,是干脆删去第九条的「预备行为」和对第十二条有关「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将「不公开审判为原则」恢复为「公开进行为原则」。换言之,澳门特区政府在咨询过程中,其实并没有被当地报刊及群众团体的「表忠」意见所左右,的确是有吸纳澳门法律界、学术界、新闻界和其它专业人士领袖所提出的大部分修订意见。
这些共同意见,其实是对《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中有关「国家机密究竟如何界定」、「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究竟如何界定」、「被告在起诉窃取国家机密时是否获得公开审判」(亦即可能被不公开或秘密审判)、「即使真的是干犯窃取国家机密罪,被告是否能以普通法中的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获得免责判决」和「是否应以比较清楚的犯罪未遂行为去取代预备行为」等等问题,抱有相当强烈的修订意见倾向。
首先,在《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最可能成为「地雷」而令传媒工作者触犯法律的是第六条(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罪名,一旦立法不善,无法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言论及新闻自由」上取得适当平衡,此项条文便很容易令传媒工作者「因言入罪,动辄得咎」。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安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处以二至八年徒刑」,是传媒工作者最容易错误触及的「地雷」,且与传媒工作者工作权利和公民权利保障有最大冲突、最多灰色地带的权利限制条文。
原因在于条文中所指的「国家机密」是「涉及国防、外交、中央与特区关系而应予保密的文件、信息或对象」,其「确认权」在中央人民政府,令传媒工作者因为工作的角色和所接触的对象,很容易会「因言入罪」,又或在维护公众知情权时「误堕法网」。
现行澳门《出版法》赋予新闻工作者有权接近信息来源(但同时列出四项限制),而公权力通常会透过各种形式的「吹风」,藉传播媒介向社会发放「气球」,令传媒工作者「取得」若干官方文件去参考报导,来为将推出的政策试探「水温」。那么,在传媒工作者「取得」这些信息时,应该怎样避免将「取得」变成堕入「窃取」、「刺探」的陷阱?而构成这两种犯罪行为的要件又是甚么?现行草案条文是有必要更清晰界定的。
还有,草案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也会给公权力有很大的诠释空间。究竟「内部安全」、「对外安全」有没有详尽的规范可以纳入法律之中,一如对「其它严重非法手段」作出明确界定?而且「内部或对外安全」,与「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显然「利益」两字可以作很大延伸,并非将《维护国家安全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缩减到最小,而是它的「罗网」竟然存有自由伸缩空间,可以随时扩大抓人。另外,内部或对外安全,与维护公众利益、公民权利一旦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取舍?这些问题都是令人产生担忧的。
其次,有关被告是否获得「公开审讯」方面,该草案第十三条建议修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增加以下内容:「如属审理第____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刑事诉讼程序,则诉讼行为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刑事诉讼一般为「公开审讯」,但也有例外,如属审理贩卖人口罪或涉及被害人为未满十六岁的性犯罪,可选择不公开刑事诉讼程序(不公开审讯、袐密审讯)。考虑到国家机密的罪行的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因此,当局认为有必要给予法官预留空间,决定是否适当限制公众自由旁听,或决定哪些诉讼行为不公开进行。
然而,正是因为「机密」本身的特殊性,当所泄露的「机密」未被公开时,它还处于「机密状态」;一旦公开而众所周知,便无「机密」可言。《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将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的刑事诉讼行为设定为一般不公开进行,一如其它一些可不公开审讯案件的特殊情况,是为了保护案中主体的法律权益,只是,正如笔者所言,一旦经公开的「国家机密」,已没有必要因为要保护其法律权益而作不公开审讯(袐密审讯)。
2009年4月之前通过最为理想
至于最为学术界和新闻界关心的「即使真的是干犯窃取国家机密罪,被告是否能以普通法中的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获得免责判决」问题,澳门特区政府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在不同场中一再强调,由于在澳门现行的大陆法系内,并不存在海洋法或普通法系中「公众利益」或(免责)「抗辩理由」之类的法律或法律术语,意义最接近的大陆法系法律术语是《刑法》第三章「阻却不法及罪过之事由」(causas que excluem a ilicitude e a culpa)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阻却事由条款」。因此,即使《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内没有明文写上海洋法或普通法系中「公众利益」或(免责)「抗辩理由」之类的法律条文,澳门的任何人士日后如果干犯「窃取国家机密罪」且被政府提起公诉时,被告亦可以据此请求主审法官判决被告免除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以澳门未来一年的几个重要政治日期(不迟于六月二十日开始第三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不迟于九月二十日选出第三届特区候任行政长官、十二月二十日澳门回归祖国十周年纪念兼第三届行政长官正式就职典礼),再加上一到两个月为中央钦点的特首候选人进行宣传,为免干扰到第三届特首选举、候任和就职的顺利进行,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应该是在2009年4月之前通过,是最为理想的。由于中央政府亦只是要求何厚铧特首要在任内为《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对具体的条文内容,并没有太多的要求,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当然是以快速通过为妙,尽量吸收比较具影响力的澳门各界精英的修订意见,将法律条文订得有那么宽松就有那么宽松,尽量减低立法过过程中的障碍,自然亦是一项「皆大欢喜」之举。
总而言之,各个不同法系自有为被告提供争取最大权益的不同法律技术途径,澳门特区政府其实已经是在因应为《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中央政府要求之下,尽量地为澳门各界人士大幅度地「放水」,提供了最大可能的法律保障。
2008年12月20日是澳门政权交接九周年纪念日。当日上午和中午,二十多位香港民主派人士(包括若干位现任香港立法会议员)分批乘坐港澳渡轮前往澳门,企图参与声援澳门民主派人士于当天下午三时发起的示威抗议活动。不过,所有不具有澳门永久居留权身份的香港民主派人士,统统在澳门外港的渡轮码头内,被澳门官员以《内部安全法》为理由拒绝入境,并实时遣返香港,成为澳门特区政府将《维护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于12月16日送交澳门特区立法会审议之后的一段插曲。
在「大香港主义」心态的驱使下,香港报刊当然对此事件作出大幅的报导,似乎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对大多数澳门市民来说,这些香港政客的闯关行为,其实是非常讨厌的。
因为,除了部分最激进的澳门民主派人士之外,大多数澳门市民(包括那些对「国安法」仍存不满的民主派人士在内)都认为,这些香港政客的举动不但在「干预澳门内政」,还在「借机抽水」(沾取政治便宜),因为,通过不通过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纯粹是澳门人的家务事,根本用不着这些香港人来插手。
所以,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至今已经是尘埃落定,只是差别在甚么时候正式通过生效而已。
(谭志强先生是台湾政治大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新闻传播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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