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7日凌晨6时半,经过马拉松式辩论,《最低工资条例》以45票赞成、1票反对,在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11年1月5日,立法会通过附属法案,确定《最低工资条例》实施日期为2011年5月1日,第一个最低工资水平为每小时28元(港币,下同),该水平每两年将至少检讨一次。
5月1日《最低工资条例》正式实施,掀开香港历史上重要的一页。但是,由于立法规定尚有改善空间,各方当前共识程度较低,最低工资推行过程中,香港社会难免出现阵痛。
香港社会争议不断
设立最低工资会否增加工人失业、破坏经济竞争力等问题在香港本地已争论多年,国外研究的结果也莫衷一是。近两年,当立法已成必然事实之后,香港社会在最低工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点分歧:
第一,最低工资的合法性。有反对最低工资者指出,《基本法》第五条保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港府法律意见则认为,香港于1940年已通过《行业委员会条例》 ,该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制定最低工资的权力,所以最低工资法例属于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
第二,最低工资的参照水平。劳方一般要求最低工资水平应足以让工人及其家属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所谓的“家庭工资”,在香港适用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中亦清楚列明。资方及港府却认为,“不同家庭的人数和需要可以有很大的差异,整体家庭开支因而差别甚大”,把最低工资的目的视为抽象的“防止个别雇员工资过低”。
第三,最低工资的计算单位。港府认为,根据其他国家经验,以时薪为单位厘定最低工资是最常见的做法,原因是可以公平、容易计算,又可切合兼职工人和散工的特殊情况。批评者认为,香港雇员一般按月支薪,以时薪为单位计薪不仅带来麻烦,亦变相鼓励雇主用散工而非正式工。参考国际经验不能只比较工资结算单位,亦要同时注意其他配套法例及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和获取方式。
其他争议还包括最低工资制度豁免的人士(现安排下有外籍家庭佣工及实习学员),工作时数定义(如是否包括用膳时间及候命时间),佣金、小费及服务费的计算等等。
劳资关系高度不稳
《最低工资条例》实施在即,围绕“饭钟钱”(用膳时间是否计薪)和“有薪休息日”等问题,香港社会出现一场新的争议。而短期内,相关的劳资纠纷必定大量涌现。这表面上是劳资关系到达新平衡点的必经过程,事实上却是立法原则概念模糊的结果。
港府虽然在压力下推出最低工资立法,但并不希望普通法的合约原则受到太大冲击。港府开宗明义表示,“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本身,并不改变或影响雇主与雇员现存按照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采用的支薪模式”,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不对工时作出规管,这与国际惯例不符。
香港劳工界提出的诉求从来都同时包括最低工资和标准工时,但港府和商界充耳不闻。最低工资立法后,香港工资制度最大问题是工资以小时为单位结算,但又没有工时方面的规定,因此也没有法定加班费等的概念,这为不公和争议留下空间。同时,为了照顾所有可能出现的雇佣安排和用工方式,以及保留最大的弹性,最低工资的计算变得非常繁复。
这种不完整的立法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香港的劳资关系都会处于高度不稳定的状态,也意味着香港需要更多的补充性条文或指引,甚至立法。
中小企业创新受限
最低工资的时薪计算方式,加上香港没有工时监管,又没有集体谈判机制,可能会对企业用工方式带来深刻影响。一方面,既然在概念上,全职和兼职再无区别,使用散工以降低福利开支的做法对能够把工作任务标准化和分拆开的雇主来说甚具吸引力。全职工作减少,对个人和社会都有不良影响,在此不赘。另一方面,如果工作不能分拆而培训又需要较大成本,则雇主会加长工时。雇员身心健康受损之余,也影响他们的生活与家庭等各方面平衡。
“资方”和“商界”一样,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有时候它们甚至是误导性的。因为香港的雇主绝不是铁板一块,他们的利益也不是一致的。香港的营商环境中,就存在着业主跟租户的矛盾以及大集团跟中小企的矛盾。
在香港的议会和咨询制度下,大财团的利益不成比例地得到重视。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的资方代表有三个,分别是大家乐集团主席陈裕光、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郭炳江、牛奶公司北亚区地区董事兼中国行政总裁麦瑞琼。据国外经验,商界同意制定最低工资时,打的往往是自己的如意算盘。在香港,我们是否也在目睹大资本家对中小企老板的进一步掠夺?
理想来讲,最低工资有助企业汰弱留强。长远而言,效率较高、产品和服务质素较佳及较具创意的企业,较有可能通过扩大市场占有率而受惠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问题是,香港没有一个鼓励升级转型的环境。大家都知道香港存在地产垄断,这也是近年通过市场力量制订工资失效的根本原因。设定最低工资,却不有效监管房地产市场,将置中小企微薄的利润和雇员同样低微的加薪要求于一个零和局面,也限制了企业创新的可能性。
催生更多政治角力
香港最低工资立法的经过,以及各种争议的解决方式,都显示出特区政府的绝对主导地位。也因为如此,立法变成了一个行政问题,而没有促使社会辩论和达成共识。结果,《最低工资条例》既简单延续了过去《雇佣条例》的精神,又进一步强化了各种对雇佣关系和劳动组织方式的预设。
无论特区政府愿意与否,《最低工资条例》标志着港府正式介入了劳资关系的实质内容。反对者认为这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支持者却乐见特区开始逐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最低工资也使工运式微多年的香港社会重新思考劳动价值的问题,以及工作者跟国家(地区)的关系。未来,如果最低工资依法执行,千千万万的基层劳动者都要登记自己的工作时数,关注工资的计算细节,并在有需要时寻求港府帮忙。这种互动将改变香港公民的权利意识,产生未来政治角力中新的议题。
同时,立法过程也显示出香港政治的种种问题,即特区政府没有诚意咨询,政党和工会没有魄力教育、说服和带领群众,学术界没有兴趣贡献知识提升讨论的层次。
要改善劳资关系、重构工作安排以增加生活方式选择、促进社会和谐,香港有关的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